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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园无权随意处置“到期墓穴”
发表时间 : 2015-04-21 09:58:19 * 浏览 : 213
 
 
显然,如果购买公墓所交的钱只是20年租金,那么新墓就应该和续租的租金相等。既然就像公墓自己承认的一样,要续交的只是几千元管理费,那就等于承认了买灵位的钱当中,大部分其实是用于购买公墓的产权——虽然这与各地20年使用周期(实际是租用)的规定不符。
 
而*为人争议的是对不续交管理费的解决措施:据《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墓使用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的,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各地也都有逾期不缴管理费作为无主墓或者迁坟处理的规定。类似规定显然是极其失当的。因为既然是别人拥有产权的墓穴,墓主拖欠管理费属于他和墓园管理方的普通经济纠纷,墓园管理方无权夺走别人买下的墓穴。这好比小区的物业公司不能因为业主不交物业费,就宣布没收业主的住宅。
 
此外,即使各地要坚持“公墓产权只有20年”的规定,考虑到这个规定出台是在97年以后,而墓主购买产权是在20年前的90年代初,那么现在也不应该是墓园找墓主要求续费,而是墓主有权找墓园取回购买墓地产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