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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的重要地位
发表时间 : 2017-07-13 03:38:55 * 浏览 : 295

公益性公墓主要分布在农村,“主要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服务”。(82)其服务的对象仅限于本村的村民,且不得对外进行销售。2009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83)由此可见,公益性公墓未来在公墓事业领域里将占据重要位置。
我们认为,公益性公墓作为经营性公墓的必要补充,能够有效的满足社会公众的丧葬需求,实现政府给付行政的职责,然而其缺点在于服务对象单一。事实上,政府职能部门应对于公墓发展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将公益性公墓外延进行拓展。从当前来看,公益性公墓仅仅指农村村民自治领域所兴建的墓地场所,然而并不代表在城市领域公益性公墓不存在发展的条件和基础。事实上,对于符合条件的慈善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经政府职能部门以划拨土地的方式,修建公益性公墓的理论设想是切实可行的。201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市、·县、区要至少建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其服务对象为全体城市居民。我们认为,可对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界定,譬如见义勇为牺牲者、生活困难的低保群众以及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卓越贡献的人等。总之,拓宽公益性公墓的外延,对于调整和遏制城市经营性公墓市场价格过高、上涨过快,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切实解决一部分社会公众“死不起”的困境。当然,对于城市发展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监管应更加严格,以此避免借助公益性公墓的“外衣”谋取非法利益。
同时,我们认为,将公益性公墓的外延拓宽,有利于解决当前城市烈士陵园管理不善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公墓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限制,公益性公墓的内涵一般仅局限于为农村村民遗体或骨灰安葬提供服务的公墓。但对于当前城市中所存在的诸多烈士陵园的法律地位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部分烈士陵园的墓地甚至变成了企业经营者手中的商品对外进行销售,因此可以说当前对于烈士陵园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而将公益性公墓外延进行拓宽之后,便可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将烈士陵园纳入公益性公墓既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性认知,同时能够有效解决烈士陵园所存在的规范管理的行为,对烈士陵园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